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用水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扬州城市水电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受学校水电供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委托后勤管理处对水电的供应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有关水电方面的对外联系工作。后勤总公司负责对配电房、水泵房等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的管理工作;负责水电计量的管理和水电费用的回收;负责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理。
第四条 各水电使用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电使用和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水电供应和使用,执行“安全、计划、节约”的原则。用户应当强化节水、节电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使用水电、节约水电,并确保安全。
第二章 水电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 全校各用户,都有责任和义务爱护学校的水电基础设施和计量设备,严禁任何破坏、损毁水电设施和计量设备的行为。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委托后勤服务总公司对学校的水电设施和计量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对进入用户住宅的闸阀、开关、计量表等,由用户负责其管护,以使水电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改造水电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 凡有电缆、水管通过的地面,必须设隐藏设施标志或表阀标示物,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严禁在水电管线安全防护区内挖土、植树及行驶重载车辆。
第九条 为保护人身安全,防止地下管线损坏,凡是需破土施工或载重车辆通过水电管线的工程项目,该项目负责部门或单位,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派人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施工或通行。
第三章 水电供应的管理
第十条 凡确因工作、生活需要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派人勘查,认为确有必要并可以实施,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接乱接学校的水电管网。
第十一条 用水用电的用户,在照明线路上增容的,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时,必须说明增容的原因、地点、设备名称、容量等,后勤管理处根据供电、供水设施的载荷能力提出论证意见,报请分管后勤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增容。
第十二条 产业单位、门面房租户、经营承包户等,必须与后勤总公司签订用水用电合同,双方签署合同后方可供水供电。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条款:
1、供水供电的方式;
2、用水用电的地址和性质;
3、计量方式和水电价格,水电费的缴纳方式;
4、水电设施、计量设备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7、其它双方约定的条款。
第四章 水电计量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凡使用我校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装表计量。新装表计,必须经有关法定校验机构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校验合格并经后勤总公司验收认可,才可供水供电。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装、维修、调节水电计量表计。
第十四条 各类建筑都必须设计并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在建筑工程竣工时,须经有关法定校验机构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校验合格并经后勤总公司检查验收,并将该工程水电施工图纸交给后勤总公司方可接水、接电。
第五章 水电使用和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全校各单位、个人都要重视节水节电工作,杜绝一切“跑、冒、滴、漏”及“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特殊需要外,严禁在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后勤管理处要加大对违章用水、用电的查处力度。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产业经营单位,门面房承租户和各类经营服务承包户等用户,实行水电代供并全额回收水电费。
第十八条 后勤总公司应明确专人对各用户抄表记录,各使用责任单位也必须明确各分管领导和计量员。抄表计量时,应通知使用单位负责人或计量员到场,共同抄表并签名认可。
第十九条 对学生宿舍实行定额限时限功率供电。其时间、功率限制由后勤管理处与后勤服务总公司结合季节变化和供电设施情况确定。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各用户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后勤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擅自移动供水供电设备的;
2、在学校水电管网及设施上,私拉乱接的;
3、绕过水电计量装置接水、接电的;
4、仿造或开启法定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计时装置铅封的;
5、人为损坏设施或计量设备的;
6、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
7、采用其它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8、以各种借口拒不接受抄表收费人员入户抄表收费的。
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其对学校造成的损失,依照私接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结算,要求当事人补交水电费,并按补交水电费的2-5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后勤管理处有权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必要时,可以停供水电;对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违章操作造成供水供电事故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