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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26浏览次数:3233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

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见


企事业单位是创新主体,也是用人主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用人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筑牢江苏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高度谋划人才布局

坚持系统思维,推动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紧紧抓住“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沿海发展等国家战略,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围绕有潜力、可突破、能引领的重点产业领域,加强人才集聚。主动策应长三角区域发展一体化,建设G42人才创新走廊,推动沿线各地人才规划接轨、人才工程互认、人才资源共享,构建区域差异化、发展协同化的人才创新共同体。(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

强化人才引领,把人才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第一选择。以人才结构优化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在重大工程实施、重点项目推进、重要载体建设中,把人才评估作为必要环节。加强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发展预测,注重储备能够产生颠覆性技术变革、引领未来创新发展的人才资源。支持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发挥南京人才发展首位度作用,推动全省各地区人才协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

二、实施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国际顶尖水平,聚焦发达国家院士、国际学术组织负责人、世界知名科技企业高管等战略科技人才,加大引进和合作力度,进一步提升江苏人才显示度和行业领域话语权。落实顶尖人才顶级支持政策,对顶尖人才或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不定框框,不设上限,根据发展需要全力提供经费支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为顶尖人才团队量身创设发展平台和工作机构,不受行政级别、事业编制、岗位设置、工资总额限制。按需提供科研设备和发展场地,按需配备科研支撑人员和行政服务人员。充分赋予顶尖人才创新创业自主权,顶尖人才可自主组建团队、自主支配经费、自主使用设备、自主决定技术路线。顶尖人才团队的财务报销由团队负责人负总责,实行总额控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便捷度。顶尖人才团队中符合条件的核心成员,直接纳入“333工程”“双创计划”等培养。妥善解决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身份编制等问题。(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院士退休工作的有关精神和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好院士退休后的作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返聘、讲学、咨询、合作等多种形式,为退休院士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做好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支持退休院士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共建创新载体平台,在医疗照顾、安家补助、直系亲属就近入学等方面,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市、区〕)

三、精准支持领军型企业人才发展

鼓励各级政府在政策和法律框架范围内,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发展潜力好的领军型企业,加强战略合作,建立重点联系制度,“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个性化问题,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对领军型企业申报人才项目、人才配套需求开辟专门通道,对企业重大技术攻关、重点行业标准制定、重要项目兼并重组、重大商业模式创新等给予重点支持。(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整合高端创新要素,建立科技服务、创业孵化、产业集聚、风险投资等平台型公司,带动产业链人才创新创业。政府公共检测检验平台、专利信息数据向平台型公司开放,鼓励平台型公司与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等资源。(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

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家支持计划,着力培育一批既通科技、又懂市场的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建立有利于科技企业家参与创新政策制定、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制度机制。组建科技企业家联盟,组织科技企业家赴海内外学习考察、对接合作、投资并购,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探索推行领军型科技企业家到高校担任产业副校长,从需求侧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决策。(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突出用人主体主导用人

支持事业单位设立一定比例的动态岗位,建立人才编制“周转池”,三年周转期内享受事业身份待遇,期满后“非进即走”。继续推进高层次人才落户在高校、创业在园区“双落户”制度,畅通人才在不同体制间的流动渠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培育引进人才,自主评价认定人才,对用人单位自主评聘的高层次、高技能和急需紧缺人才,作为政府人才评价的重要参考,予以重点关注和支持。对企事业单位新入选的两院院士和“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四个一批”“中华技能大奖”等人才,根据所获资助情况,省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探索政府授权顶尖人才、社会名流、行业领军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举荐人才制度,经评估可直接纳入各级人才计划给予支持。建立人才、科技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推进评审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申报,逐步实现人才、产业、科技等项目集中评审、集成支持。(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

支持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大师工作室、外国专家工作室等载体,对载体平台的评价认定突出人才集聚指标。国有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并购境外研发机构,以及建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费用,经审核确认后视同企业利润。实施万名博士后集聚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强博士后培养,加大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力度,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加大来苏博士后人员创新创业的经费支持。建设江苏人才信息港,绘制人才地图,加强人才大数据运用,定期发布人才需求和集聚动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五、着力减轻用人主体用才成本

支持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可按照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总额(或总支出)1%-3%提取(或列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计入“管理费用”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加大政府人才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对用人单位的引导支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类财政人才专项经费,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财政统筹管理,相关部门合理使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引才奖补制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跟奖、跟补等方式,在引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对企业聘请的急需紧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地方给予一定引才补贴。鼓励各地推行高层次人才贡献奖励,奖励金额可相当于人才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积极发展引才中介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中介引才。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海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和分支机构等,其中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苏工作,可单独申报省级人才工程或科研项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

企事业单位中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取得上述奖励以外的政府及部门发放的补助资助,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扶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省人才、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充分保障聚才用才政策落实到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才办,各市、县〔市、区〕)

六、大力推动产教融合发展

围绕产业链、创新链,优化调整学科专业体系,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质量。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深入实施“引企入教”改革,支持校企联合共建产业学院、创新基地、实训中心,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突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推进校企双制、工学一体教育模式,将工匠精神融入职业教育全过程,支持大中型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提升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育产业技能大师。(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实施技能导师计划,优选一批技能人才、乡土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产业教授、技能导师。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专业课教师每5年应到企业实践不少于半年,新入职专业课教师前两年要有连续6个月的企业实践经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

建立科技镇长团结对联系企业制度,将科技镇长团成员纳入技术经纪人队伍,对帮助企业引进科技创新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各地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围绕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协同创新,优先纳入科技项目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

七、深入推进人才金融创新

拓展人才投、人才贷、人才保等金融服务人才产品,强化资本与人才、产业之间的对接。省财政设立人才创新创业风险补偿资金,进一步扩大“风险池”规模,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政府创新创业基金,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类企业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放宽人才创业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

依托江苏人才创投联盟,大力集聚全球创投资本,建立创投机构与企业、人才的经常性、全链条对接机制,为企业提供财务管理、市场分析、资本运作、投融资及上市培训等服务,帮助企业提升融资能力。支持人才共同出资成立“资金池”,为会员企业融资提供“过桥”服务。鼓励政府类产业基金投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带动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人才企业,对解决人才企业“首投”问题的基金,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基金管理人最高5%的风险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

支持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组成投贷保联合体,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股权、债权联动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向人才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综合人身保障保险等产品,进一步开展首台()保险,为创新创业提供保险保障。(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省科技厅)

八、建立健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容错纠错机制

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都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人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或市场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科技厅)

九、全面建设人才友好环境

推动各地建设人才友好型城市,推进产、才、城同步建设,着力构建有人才特征、有产业特色、有城市特点的融合发展体系。同步开展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建设,全面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平有序、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构建街区、社区、孵化区“三位一体”的便利化人才服务体系,整合人才服务职能,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人才服务专窗,为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业务办理等一揽子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开通人才服务专线,建立人才服务网上平台,提高人才服务效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办、省委宣传部,各市、县〔市、区〕)

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予以优先保障。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房。鼓励各地在新建商品房住房项目中配建人才专用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在满足当地保障性需求后,经批准,可调剂部分作为人才临时租住房。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和补充医疗保险,优先为高层次人才配备家庭医生团队,开辟预约转诊绿色通道,适当提高诊疗待遇。支持外资、国际化医疗管理团队与我省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健全国际医疗服务结算体系。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给予统筹安排、妥善解决。鼓励有需求的地方根据条件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

完善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体系,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持续开展“爱国·奋斗·奉献”精神教育,增强广大人才的认同感和向心力。做好海外青年人才汇聚工作,不断增强海外青年人才的凝聚力。进一步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从高层次人才群体中发展党员,注重培养高层次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物。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各类人才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和劳动模范。(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科协,各市、县〔市、区〕)

十、加强人才工作考核激励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明确人才工作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人才工作台账。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履责情况作为各地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的重要内容。将人才发展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考核监测体系,列入机关绩效考核和企事业单位目标考核体系,把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实施、人才环境营造、人才作用发挥等作为考核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市、区〕)

完善人才荣誉制度和激励体系,定期开展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先进企事业单位评选表彰,对于人才发展绩效明显的单位,省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广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大力培育创新文化,积极弘扬创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才、重才、爱才、惜才的良好氛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188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