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业大学留学生外出及请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留学生的外出及请假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切实保障留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离开学校当日不能返回者须履行外出请假手续,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第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提前到国际交流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并在上课前将请假表交给任课教师。学生在教学活动开始后再行请假手续的均不予认可,视为缺勤。
第三条请假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历生请假的需先得到导师的批准。请假期限在1天以内的,由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请假期限在2-7天的,由国际交流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请假期限在7天以上的,由国际交流学院院长书记签署意见。学生在请假时必须提交所缺课程的补习计划。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期间如需请假,国际交流学院可授权带队教师或所在学习单位批准,准假权限一般不超过3天。
第五条学生请病假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附有书面证明或者由家长向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直接提出申请。
第六条不予批准的请假事由包括家庭内务、陪同来华家人或亲属、家庭或国家庆祝活动、不能按时返校等。情况特殊确需请假的,必须有大使馆的书面来函。
第七条学生请假期满须到辅导员及任课老师处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请假外出当日不能返回者,须在外出前将学院批准的请假条存放于宿舍楼栋值班室,返校后取回。否则,将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八条学生自行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向国际交流学院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教师,经学院同意,上报公安机关获批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学校组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的,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院教学办审批,并向学生任课老师通报。
第十条学生外出期间,须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船只等,不将家庭电话和个人联系方式告诉陌生人,确保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旅游或回国;严禁学生个人招聘同学外出从事推销、礼仪等商业活动。如有私自组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