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业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 共青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学生处、各学院(系部)领导和广大教师均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高职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运用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在校学生处理好适应环境、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学生工作管理体系。实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院系、校生活指导办公室、医务室——大学生心理协会——班级心理联络员四级网络。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和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由学生处领导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学生心理辅导站,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在学生中组织建立心理协会,各教学班班委要设立学生心理联络员。通过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的四级组织机构,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
第五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防止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扬州职业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专门机构,隶属学生处,同时接受江苏省普通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开发学生心理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各类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进行心理知识和心理保健培训,指导校心理协会开展各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六)进行高职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 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 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 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二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
(二)个别心理辅导和团体辅导。
(三)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四)面谈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六)专家现场讲座与咨询。
(七)指导心理协会开展活动。
(八)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活动。
(九)学术和科研活动。
(十)广大教职员工,特别是辅导员、班主任、生活老师的日常教育工作等。
第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充分利用校内的报纸、计算机网络、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讲座、心理协会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心理调节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两部分,专职人员由学校挑选和聘任。
录用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 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的人格。
(二) 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精神医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六条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聘任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任教师及学生行政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第十七条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 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 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 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 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 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处。
(七) 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 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