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机制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由国家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在我校连续学习满一年,均可参加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学生奖学金评定是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汇金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评定的基础工作。
第二条获得奖学金的条件:
1. 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其基本评定条件为: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德优良,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纪律制度。
(2) 专业思想巩固,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3) 关心集体,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文体、科技活动。
(4) 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良好及以上等级。
2.综合奖学金候选人必须在本学年德、智、体等方面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30%的同学中评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列的学生,智育分高者评奖优先)。
3.学业奖学金候选人必须在本学年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10%的同学中评选。(学习成绩并列的学生,专业课成绩高者评奖优先)。
4. 综合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条奖项设置
学生奖学金设综合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1.
综合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等奖学金:4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2%;
二等奖学金:2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6%;
三等奖学金:1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2%;
2.
学业奖学金金额和比例
学业等奖学金:4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4%;
第四条评奖程序
1. 组织领导
(1)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工作小组指导下,由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学生处审核。
(2)各班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委、团支委和占全班学生数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实行轮换制,学生代表每学年轮换一次,学生干部根据自身职务变化而定。
2. 测评程序
(1)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以后,由学生根据《扬州职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案》,进行自我测评打分。学生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两学期的平均成绩。
(2) 在学生自我测评的基础上,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测评小组进行组织评分,核定出学生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院各班级按每个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提出入选名单(凡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空额应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经班级公示,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3)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各班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公示后,由专人负责汇总、盖章,于新学年开学第三周报院学生处审核、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复议的,应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同意,由班级测评小组复评,并及时将结果通报当事人,同时报学生处和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五条评奖资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受国家法纪制裁者。
(2) 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者。
(3) 有旷课、夜不归宿和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者。
(4) 考试、考查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有不及格者。
(5) 国家体能测试不达标者(体育免修者除外)。
(6) 所在宿舍在宿舍检查得分原则上在75分以下者。
(7) 无正当理由不交或拖欠学费者。
第六条评奖考核
1. 校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 各学院应对工作认真的班级测评小组予以表扬,如因工作差错产生不良影响的应提出批评,并在所在班级说明情况。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视情形,测评小组成员将受到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扣分直至取消评奖资格的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