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江苏少女之春有限公司、扬建集团和邗建集团等企业在我校设立了“少女之春”、“厚德”、“宏图”、“汇金”等奖学金。现将以上奖学金评定办法公布如下:
第一条凡是由国家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在我校连续学习满一年,均可参加企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条获得企业奖学金的条件:
1. 企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行特别优秀的学生,其基本评定条件为: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在校学习期间学习认真,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志愿服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5%。
(3)孝敬父母长辈,关心集体,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4) 必须为同一学年校奖学金候选人。
2. 同一学年本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必须与校奖学金兼得。
3.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以下方面表现优秀的同学:
(1) 在学期间获省级及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不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2) 在省级及以上的各类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 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三条企业奖学金额度为1200元/人、年,名额为28名。
第四条评奖程序
1. 企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新学年的第六周。
2. 获奖候选人按参评学生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符合条件的学生自行申报,由各学院集中评议择优推荐。
3. 学生处负责审核,学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工作小组最终审定。
第五条评奖资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受国家法纪制裁者。
(2) 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者。
(3) 有旷课、夜不归宿和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者。
(4) 考试、考查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有不及格者。
(5) 国家体能测试不达标者(体育免修者除外)。
(6) 所在宿舍在宿舍检查得分原则上在75分以下者。
(7) 无正当理由不交或拖欠学费者。
第六条校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